UNESCO對於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化始於1999年公布的「人類口述及無形遺產代表作的宣吿」(The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自2001年起至2005年每2年公布一批「人類口述及無形遺產代表作」;2003年UNESCO第32屆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簡稱《非遺公約》,並在2006年第30個締約國批准後正式生效。
依據《非遺公約》第五條成立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在2008年公布了實施《非遺公約》的業務指南(Operational Directives),隨即展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列名工作(inscription)。「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List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其實包含二種名錄以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畫、項目和活動: 1.《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The Representativ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element)所組成,展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並提升對其重要性的認識。
2.《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Lis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Need of Urgent Safeguarding):為了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委員會公佈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並根據有關締約國的要求將此類遺產列入該名錄;列名的目的在動員國際合作以協助瀕危項目的利益相關人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項目和活動(Register of Good Safeguarding Practices):在締約國提名的基礎上,委員會根據其制定的標準,兼顧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選並宣布其認為最能體現本公約原則和目標的國家或地區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項目和活動。